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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作者:柏年律师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15日 国办发[1993]27号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

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

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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