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7日,洛阳某单位的马广兴和同事李平一家人一起出去游玩。下午4时许,李平的儿子不小心掉到水里,马广兴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把孩子托出水面。孩子得救了,马广兴却被暗流卷入水下溺水死亡。事后,马广兴家人认为李平及其妻子郭春香应当心存感激,但两人对他们的态度非常冷漠,他们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2007年6月22日,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广兴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后生命权受到侵害,造成死亡后果,两被告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马广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适当经济补偿,因此判决被告李平夫妇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偿原告20万元,诉讼费用1万余元由被告承担。舍身救人与“无因管理”有什么联系?无因管理将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2007年7月6日,《法制周报》“法律讲坛”栏目就此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朱晓喆,为读者解说“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