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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柏年陈岱松律师解析“堵单”索赔第一案(2007-05-30)

作者:柏年律师    文章来源:柏年律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由于交易遇到“堵单”,股民袁先生错失股票买卖良机,而代理交易的券商事后以“通信繁忙是不可抗因素”为由,要求“免责”。一怒之下,袁先生将中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其因交易未成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而据了解,这也是近期牛市中本市因“堵单”引发的第一起诉讼。

  在诉讼中,股民怎样才能证明未完成的交易确实存在,并为还没实际发生的损失索赔呢?法院认为,股民只需能够证明资金帐户确实被圈存过即可。

  “股民完全有理由要求券商提供网上交易委托书。”市律协证券期货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陈岱松告诉记者,根据《证券法》第14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网上委托交易当然也需要遵守这样的规定。”

  陈岱松认为,在网上委托交易记录也可以保存的前提下,一旦发生“堵单”等交易不成的情况,客户起码可以通过记录获知谁该担责,“就算是因为技术原因现在尚无法推行,券商也有义务通过改进技术提供这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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