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邮局登录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柏年概况 | 柏年动态 | 柏年律师 | 服务领域 | 专题评述 | 法律法规 | 人才策略 | 客户留言 | 友情连接  
    您所在的位置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柏年律师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

 

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持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参与项目工作,且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2004年12月31日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版权所有©  2006-2009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上海法律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7006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