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邮局登录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柏年概况 | 柏年动态 | 柏年律师 | 服务领域 | 专题评述 | 法律法规 | 人才策略 | 客户留言 | 友情连接  
    您所在的位置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柏年律师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国发[199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

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

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

须予以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

股市。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

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用于自身发展的自有资金投

入股市炒作股票。这种状况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一方面使国有资产处于高

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

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制止国有企业和

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炒作行为。现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

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

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

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

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

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帐户(A股), 必须用本

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

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

正,拒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帐户

和资金帐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

股票帐户以及为个人股票帐户提供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

业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

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报告。对本规定发布后

继续炒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

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

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以上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版权所有©  2006-2009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上海法律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7006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