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邮局登录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柏年概况 | 柏年动态 | 柏年律师 | 服务领域 | 专题评述 | 法律法规 | 人才策略 | 客户留言 | 友情连接  
    您所在的位置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柏年律师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 国税发[1997]129号)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

现就证券交易印花税几个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

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

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

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 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

期,自期满之日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 日内

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

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

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

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严禁发生拖欠。

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

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

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

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

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

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妆交易所、证

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

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

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附件: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所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扣代缴义务人编码

                             

 

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业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应税项目

本期交易
(转让)金额

本年累计
交易金额

税率(%)

本期代扣

税额

本年入库税额

本年累计
入库税额

A种股票

           

B种股票

           

非交易转让股票

           

合计

           

              代扣代缴人签章:   税务机关征管人员: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版权所有©  2006-2009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上海法律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7006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