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要讨“预期损失”,“圈存证据”很重要
股市一片红火,因券商系统繁忙发生“堵单”而导致股民委托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况时有发生,昨天,卢湾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诉讼案。
由于交易遇到“堵单”,股民袁先生错失股票买卖良机,而代理交易的券商事后以“通信繁忙是不可抗因素”为由,要求“免责”。一怒之下,袁先生将中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其因交易未成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而据了解,这也是近期牛市中本市因“堵单”引发的第一起诉讼。
昨天庭审结束后,记者从袁先生处获悉,经法院调解,该案以证券公司赔偿2000元人民币告终。袁先生告诉记者,他将保留继续追索股票后续收益的权利。
案情回顾
委托交易并未完成 帐户资金却被圈存
“股票代码000757,单价3.47元,9时33分买入9000股。”
4月23日,股民袁先生打开“银券通”交易系统,并通过签过三方协议书的中银国际证券网上交易系统,作出了这样的交易委托。
“我要买入的是深圳A股*ST方向,委托的时间是上午9时33分。”袁先生说,之所以选在23日交易这支股票,是因为这天恰好是该股票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即将被实施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我从年初就开始关注并买卖*ST方向股,并打算趁停牌前,投入数万元参与它的停牌重组,这样可以在复牌时获得一定收益。”
在23日当天早盘探底的过程中,袁先生抓紧时间进行了交易委托,“我打算在原有13000股的基础上,趁停牌前再买入9000股,并把其中的4000股用于短线买卖,另5000股则作为长线投资。”当天上午9时33分07秒,也就是确认委托交易7秒钟后,袁先生查询“银券通”帐户后,发现资金帐户被银行圈存了31311.21元,却没有委托记录。
31311.21元,正好等于以3.47元每股买入9000股*ST方向股、再加上相应手续费用的总和,“这意味着,尽管没有委托和成交记录,我的资金却被圈存了,因此委托是客观存在的。”可是,客观存在的委托却没有任何记录,这让袁先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我因为无单可撤,无法进行下一次委托;另一方面,资金被圈存也让我无法自由支配存款。”
圈存资金解冻太迟 股民自述造成损失
“股票代码000757,单价3.82元,14时15分封住涨停。”
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ST方向股涨停了,而此时的袁先生却还在为解冻自己被圈存的资金帐户努力。
他先通过“银券通”网上交易系统多次查询交易情况,显示的结果都是委托没有成交;再致电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同样是没有任何委托记录;而由于称资金帐户的圈存和解圈应该由银行方面负责,证券公司表示无权处理袁先生被圈存的资金。袁先生随即从当天上午10时起,连续3次致电银行,要求解冻圈存资金,“银行方面说,在没有收到证券公司发出的解圈指令前,他们也无权擅自解冻。”这么一来,袁先生只能再调转头找到证券公司,“他们则告诉我,按照公司规定,证券公司只有收到银行书面通知或传真后,才能发出解圈指令。”
“14时15分,*ST方向股封住,涨停了。”而一直到当日证券交易即将结束的时候,袁先生才从证券公司那里获悉,资金帐户已经被解冻了。“如果在9时33分下达的交易委托可以成交,按照这个成交价格和我原本的投资打算,我当日损失就有3150元。”袁先生认为,4000股用于短线操作的股票买卖未成,让他当天损失了1400元,而5000股用于长线投资的股票则有1750元的当天帐面损失。他强调,这个损失并不包括该股票因公司重组成功后所产生的收益。
证券公司和银行方面表示,不会为这些损失担责,“证券公司的解释是,由于系统繁忙、信息传递出现故障,导致交易未完成,属于协议中提到的‘不可抗力’,他们应该免责。”袁先生说。
袁先生将证券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易未成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
案后追踪
股民:调解获赔2000元 仍将保留追索权
昨天庭审结束后,记者致电袁先生,得到的消息是:“我已经接受调解了。”袁先生告诉记者,在法官建议下,他接受了由被告之一、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欧阳路证券营业部作出的2000元赔偿,“这与我之前要求的赔偿相差较大,但事实上我对具体赔偿多少并不是很看重。”
袁先生说,当初他之所以坚决要打这场官司,主要是为了给证券公司“提个醒”,“我之所以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和券商及银行对客户的态度不够负责有关。”他认为,因交易系统繁忙导致委托未完成,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券商和银行,应该从自身找原因,而不是由客户承担损失,“所以我仍将保留追索该股票重组成功后产生收益的权利。”
袁先生告诉记者,若不是当天他的帐户有被银行圈存的记录,可以间接说明委托确实存在,自己也很难举证“未完成”的委托发生过,“我想,如果网上股票交易也可以提供委托书,股民维权可能会方便得多。”
专家: 股民有理由要求券商 提供网上交易委托书
“我们当初和客户签订的协议里,已经说明网上交易不会有什么委托书了。”接受记者采访时,中银证券欧阳路营业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都是在交易完成后,通过对帐单的形式确认的。
而众多股民也表示,目前网上股票交易中,券商都只提供一个供查询或撤单用的“流水号”,没有特别的委托书或委托记录。
“股民完全有理由要求券商提供网上交易委托书。”市律协证券期货研究委员会委员、柏年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陈岱松告诉记者,根据《证券法》第14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网上委托交易当然也需要遵守这样的规定。”
陈岱松认为,在网上委托交易记录也可以保存的前提下,一旦发生“堵单”等交易不成的情况,客户起码可以通过记录获知谁该担责,“就算是因为技术原因现在尚无法推行,券商也有义务通过改进技术提供这样的服务。”
庭审焦点
1、没有记录,网上委托是否存在?
“我现在想问的是,证券公司是否承认,在4月23日我确实曾经在网上下单委托他们进行交易?”昨天的庭审中,作为原告的袁先生在法庭答辩中首先抛出了这样的问题。
“在之前的答辩中,他们(证券公司)曾经表示,由于没有委托记录,不能确认我在当天确实做过委托操作。”对这样的说法,袁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如果我下达的委托没有被系统接受,即证券公司没有收到我的委托指令的话,为什么与这笔委托相对应数额的资金会被银行圈存呢?”
袁先生说,既然银行的说法是,只有在接到证券公司的指令后才会执行圈存操作,那么这就意味着,对自己的资金圈存,证券公司是下过相应指令的,“因此,我认为,尽管没有委托记录,但银行的圈存记录已经可以证明证券公司确实收到了我的委托并进行了后续操作。”
作为被告的证券公司昨天给出的回答是:“虽然系统并没有当时的委托记录,但从资金的圈存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他确实有过委托。”
2、系统繁忙,可否成为免责理由?
“既然确实有过委托,我还想问的是,证券公司没有及时接受委托,使我丧失买卖机会,能不能以‘通信系统繁忙’为理由免责?”袁先生随即提出了第二个疑问,而对此,证券公司的回答是肯定的。
“在我们签订的‘银券通’三方协议里,对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有过约定。”证券公司在庭上称,协议第5条写明,若因通信系统发生故障等不可抗因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证券公司可以免责,“证券交易的清算、委托、交易等都依赖于通信系统,在现在日交易量达到2000多亿元的情况下,通信系统发生拥堵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他们认为,按照协议,公司理应免责。
“‘不可抗力’不是一个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袁先生表示,“通信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只应包含诸如证券公司所在区域大面积断电、网络接口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所有客户都无法操作的情况,“而现在,我委托了,银行圈存了,交易却没有最终完成,这怎么可以凭‘不可抗’来免责呢?”
3、资金被冻,银行券商谁来担责?
“我最后想问的是,在委托不成的情况下,我的资金帐户却被冻结了近6个小时,无法再进行投资操作,丧失了弥补损失的机会,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袁先生相当不满。袁先生指出,如果当日9时33分的委托交易未成功,但资金帐户能及时解冻,让他可以再进行证券投资的正常操作的话,“证券公司和银行的过失,还在我可容忍的范围之内。” “然而在我分别多次致电证券公司和银行、要求解冻资金的5个多小时里,资金圈存却都没有解除,这直接造成我在之后的交易时段里,无法使用该笔资金进行正常操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袁先生据此认为,具体操作圈存资金的银行方面,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方面却断然否认其应该担责,“根据‘银券通’的分工,证券公司负责执行客户委托,而银行则执行资金清算。”银行代理人称,他们只会根据券商的指令进行清算,而解圈帐户也是由券商发出指令后才执行的,“我们无权单方面解冻帐户,因此也不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索赔“预期损失” 需要“圈存证据”
袁先生和券商、银行之间因“堵单”产生的纠纷,昨天告一段落,但在股市火爆的当下,因为“堵单”延误交易甚至造成损失的股民却为数不少。
那么,一旦发生此类情况,股民怎样才能证明未完成的交易确实存在,并为还没实际发生的损失索赔呢?记者昨天咨询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沈澜。他表示,股民只需能够证明资金帐户确实被圈存过即可。
沈澜告诉记者,本案中,袁先生共提供了包括“银券通”开户协议在内的8份证据,但事实上大都不能算直接证据,“只有一份银行流水帐,显示其帐户资金确实被圈存过。”沈澜说,法庭完全可以通过调查证实该记录的真实性,并据此倒推委托存在。
沈澜表示,股民要索赔,应该提供有效的“圈存证据”,“可以凭流水帐号,请银行出具资金变动的证明。”如果证券公司无法提出反证,一般都会被法庭认定。“然而如果没有发生圈存,要股民举证则确实有难度,法庭也很难作出认定。” |